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繼,3293,2020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293號
聲 請 人 林志敏(即卓素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卓素凌遺產管理人期間所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詳細清單列表暨其證明文件,及所墊付費用之總金額暨其費用單據證明文件。

三、被繼承人卓素凌所留遺產均已分配完畢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