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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10號
109年度婚字第230號
原 告 甲○○
即反訴被告
被 告 乙○○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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