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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海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海威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係不服原判決所認關於上訴人提領被繼承人王許鶯綿之新臺幣(下同)9 萬元存款部份,而其上訴利益即為9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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