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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
原 告 陳藝勻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
上列原告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與被告魏澤民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追加起訴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6 萬元,是本件訟標的價額為226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620 元,尚應補繳17,754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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