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1015,202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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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美築







被上訴人
即 原告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15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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