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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張麗珠
簡凱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茂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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