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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
上 訴 人 張淑瑛
黃志凱
被上訴人 周釧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7,675元(即以第四層頂最大重疊面積64.82平方公尺×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35,000元÷4層=2,187,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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