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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40號
原 告 吳佳穎
被 告 楊崇德
華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克威
訴訟代理人 邱淑華
黃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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