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84號
原 告 王家濬
被 告 何永堅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黃順德即順利汽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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