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8號
原 告 楊碧峰
被 告 莊榮輝
莊榮利
莊榮岸
林秀珠
莊陳芳美
莊林月鳳
莊葉鴛鴦
兼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元忠
被 告 王泰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一花
被 告 李淳澤
王寶華
王寶釧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寶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新紘
被 告 蔡莊阿菊
莊興鴻
王進河
莊進忠
王寶玉
王寶勤
莊寶珠
兼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新金
兼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松林
被 告 莊牡丹
莊良傑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附表二(即附圖)】,應更正為【附表二(含附圖暨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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