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3479,202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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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79號
上 訴 人 崔靜玫
被 上訴人 徐尉禎
徐尉珊
徐尉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5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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