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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96號
原 告 何宇庭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真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新台幣(下同)1128330元,嗣擴張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198萬元,超過851670元(1980000-1128330=851670),應補繳裁判費9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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