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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專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進鈺
李美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362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 萬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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