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3646,202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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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裁定指出,原告劉哲瑋和被告尤泓翔之間存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糾紛,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賠償金額為人民幣337,739元,並要求支付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應在收到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否則將駁回其上訴。因此,法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法院繳納賠償金額和第二審裁判費。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泓翔

尤明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73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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