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59號
原 告 詹沛訢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雨律師
被 告 張又薇
張佳婷
張貴子
林滿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繼承人姓名「林美玲」記載,應更正為「林美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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