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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李彥霖
林慧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黃婕語律師
被 告 蘇怡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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