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815,2020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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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弘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15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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