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更一,23,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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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
原 告 吳明智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
被 告 吳德松
吳文煌
吳文漢
吳文成
吳菊
陳美惠
吳靜江
吳芷穎

吳慧貞(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慧美(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慧娟(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曾浚峰(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修安(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鴻輝(即吳文鎮之承受訴訟人)



吳月娥
吳鍊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明翰律師
被 告 呂美珠

吳英釧

呂鳳仙
張永定
葉宗鴻
葉宗輝
葉素芬


張黃麗華(即張永俊之繼承人)

張欣如(即張永俊繼承人)

張欣佳(即張永俊之繼承人)

張欣怡(即張永俊繼承人)

張欣伶(即張永俊之繼承人)

吳寶桂
陳旭陽(即陳周寶珠之繼承人)

陳世川(即陳周寶珠之繼承人)


陳宏平(即陳周寶珠之繼承人)

陳天舜(即陳周寶珠之繼承人)

陳天一(即陳周寶珠之繼承人)

楊秀滿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文煦
被 告 楊秀枝
楊秀灼
吳永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
被 告 黃鈺翔

黃建志
黃瑞緣

黃敏玲
宋韻平

宋昀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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