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醫,8,202004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文龍
陳綉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被 告 張錦煥

周曉菁
李莞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 月19日本院108 年度醫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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