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孫蘊青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恭瑋律師
被 告 羅振宇
兼
法定代理人 彭巧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辯論終結,並定109 年7 月21日16時宣判。
嗣兩造皆以臺灣高等法院排定於109 年7 月31日調解為由,請求延展宣判期日;
乃本院考量本件訴訟與兩造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另件訴訟,主要爭點同一,倘兩造調解成立,勢必影響本件訴訟之結果,而裁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109 年8 月11日16時。
又兩造於前述調解後,均表示已談成和解金額,尚餘給付方式及貸款方式未談定,且臺灣高等法院已定109 年9 月4 日續行調解等語,兩造復具狀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本院因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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