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重訴,244,2020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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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王淑真

原 告 王淑娟

被 告 邱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8年12月24日、109年3月11日因寄存送達而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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