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重訴,28,202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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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黃炳勳
黃貞榕


被上訴人 施乃慈
許健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如下:

一、就上訴人黃炳勳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46 萬6,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029 元。

二、就上訴人黃貞榕部分為160 萬3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40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負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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