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重訴,31,202004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詹瓊華
被 上訴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