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重訴,348,2020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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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志恒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永德壓克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良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17,1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2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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