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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華麗貞
被 上訴人 華白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7 月3 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66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2 萬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萬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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