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巧威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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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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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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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巧威晟實業│台灣中小企│108年5月29日│85,800元 │AI118224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板橋│ │ │ │ │
│ │莊明德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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