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黃明晋
訴訟代理人 王善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股票(下合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又系爭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
│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0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1. │視捷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022 │1 │10000│ │
├──┼─────────────┼─────────┼───┼─────┼───┤
│ 2. │同上 │89-ND-0000008~12 │5 │5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