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除,509,2019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黃俊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 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09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考│
├──┼────────┼────────┼──┼──┼──┤
│0001│津津股份有限公司│011-NX-0005185-5│1  │16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