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乃芸
被 告 楊澄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訓練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1,000 元-500 元=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