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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
原 告 楊淑美
陳麗虹
蘇慧純
胡敬德
王叔卿
丁聖堯
胡馨月
劉瑞正
彭惠雲
黃秋珍
王峻毅
蔡琬婷
張明賢
鄭鳳奇
游麗芳
李麗娟
王傳富
羅芳倩
湛富有
周至宏
詹前衛
羅健豪
卓曉嵐
前列原告2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宋瑜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陳明、羅建財、李永裕、林溥、顧閏潔、莊貞媛、王世椿、唐松周、許善美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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