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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凱平 (原名:陳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陳凱平(原名:陳忠義)於民國92年09月03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9月03日起至民國95 年09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4.25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 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9 年03月23日止累計310,931 元未給付,其中 102,310 元為本金;
208,537 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陳凱平(原名:陳忠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卡號:4563198 511146980,卡別:VISA,依約 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23日止累計2,301,290 元未給付,其中625,840 元為消費款;
1,671,850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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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凱平(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02310│名:陳忠義│3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凱平(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25840│名:陳忠義│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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