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陳靖雯
債 務 人 鄭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約定於民國97年10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6月26日,目前尚欠本金162,47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6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