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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錦榮分別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及民國108 年5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 筆:1.新臺幣200,000 元整(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107 年9 月28日起至民國110 年9 月28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180 固定計息。
2.新臺幣210,000 元整(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108 年5 月30日起至民國113 年5 月30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 年8 月30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280 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1.46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9 年1 月30日起即未依 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01,944 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 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 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錦榮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15654│ │九年一月二十│ │一八 │
│ │元 │ │八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錦榮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86290│ │九年一月三十│ │點四六 │
│ │元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錦榮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15654│ │九年一月二十│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八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月)計付違約│
│ │ │ │ │ │金,違約金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
│ 002│新臺幣│陳錦榮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86290│ │九年一月三十│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月)計付違約│
│ │ │ │ │ │金,違約金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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