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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昇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柒萬壹仟肆佰叁拾叁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周昇鋒於民國94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 000 元,約定分03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 年03月26日止累計871,433 元正未給付,( 其中22 2,382 元為本金,649,051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17號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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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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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昇鋒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22382│ │3月27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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