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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98號
債 權 人 豪鑽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喬天增
債 務 人 連淑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號3 樓之12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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