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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蔡雪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9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7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83687元( 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44571元)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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