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1749,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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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永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緣債務人陳永隆於民國92年12月1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5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6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2.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6年10月11 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878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3.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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