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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慧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慧星於民國107年0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09月17日起至民國114 年09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1日止累計386,589 元正未給付,其中373,629 元為本金;
12,960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慧星於民國108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15 年06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1日止累計106,076 元正未給付,其中104,285 元為本金;
1,791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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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慧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06%│
│ │373629│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慧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06%│
│ │104285│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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