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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阮國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阮國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804567568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1日止累計481,597 元未給付,其中384,356 元為消費款;
95,811元為循環利息;
1,43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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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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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阮國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84356│ │4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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