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1808,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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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祐成即謝博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肆萬零柒拾肆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博濰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3月31日止累計340,074 元正未給付,其中325,002 元為本金;

13,779元為利息;

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博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37%│
│    │325002│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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