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2號
債 權 人 林原鋐
債 務 人 林家豪 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同名人數過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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