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1956,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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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翁榮君(歿)前住新北市○○區○○街00號14樓之1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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