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2087,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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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鍾政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鍾政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9年3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附證二) :(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30724 元(約定條款第6條) 。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利息計算:新臺幣1604元(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

(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 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42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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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鍾政蒲    │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0724 │          │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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