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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27號
債 權 人 陳銘倫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義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徐義夫住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就支付命令專屬管轄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債權人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聲請為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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