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2261,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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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荃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劍芳
○ 號

債 務 人 李秋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叁佰捌拾伍萬零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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