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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雲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蔡雲雪於1.民國108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8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600 元,約定借款期限5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98 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2,613 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670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雲雪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112613│ │九年一月十日│ │四點九八計算之│
│ │元 │ │起 │ │利息 │
├──┼───┼─────┼──────┼──────┼───────┤
│ 002│新臺幣│蔡雲雪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11670 │ │九年二月十日│ │四點九八計算之│
│ │元 │ │起 │ │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雲雪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12613│ │九年二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一點四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二點九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蔡雲雪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1670 │ │九年三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一點四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二點九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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