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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政宏即林目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壹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政宏於民國93年03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79611705792304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 年01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21,281 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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