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2425,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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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周婉真


債 務 人 周俊明


債 務 人 劉錦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周婉真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周俊明、劉錦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9筆,共計新臺幣443,00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周婉真自民國109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31,042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9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周俊明、劉錦春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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