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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賴建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零陸元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92年12月4 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約定於99年12月4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 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7 月3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11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20計付,依約定書第1條第3款可稽。
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8 月30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1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建達 │9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40106│ │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賴建達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4950 │ │起 │ │ │
│ │元 │ ├──────┼──────┼───────┤
│ │ │ │95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年息20% │
│ │ │ │起 │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建達 │9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0106│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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