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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2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興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零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興材於93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息,詎料債務人鄭興材繳納本息至95年8 月1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21,501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鄭興材於93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2%計息,詎料債務人鄭興材繳納本息至95年8月1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1,53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興材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421501│ │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興材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
│ │41533 │ │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興材 │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1501│ │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鄭興材 │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533 │ │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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